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以下稱俄方)關于俄羅斯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俄羅斯綠豆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于俄羅斯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綠豆(Vigna radiata),是指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種植和加工,輸往中國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種用綠豆籽實。
三、允許的產地
俄羅斯聯邦全境。
四、企業注冊
輸華綠豆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應當經俄方考核批準,由俄方向中方推薦符合要求的企業,經中方檢查或審查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中方將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相關企業名單并動態更新。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綠豆不得攜帶以下檢疫性有害生物:
1.四紋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灰豆象 Callosobruchus phaseoli
3.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4.菜豆細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5.菜豆暈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phaseolicola
6.豌豆腳腐病菌 Didymella pinodella
7.棉花黃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俄方應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和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要求,在種植和倉儲區域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進行監測,并根據中方需要提交監測報告。
2.俄方應監督綠豆的種植、收獲、加工、倉儲、運輸和出口過程,確保其具備完整的可追溯體系。俄方應督促企業對輸華綠豆實施嚴格的篩選除雜,確保不帶畸形、破碎、病變粒以及昆蟲、螨類、軟體動物、土壤、雜草籽及其他植物殘體。
3.俄方在綠豆上發現新的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時,應及時向中方通報,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輸華綠豆應使用包裝運輸,使用的包裝應是全新、清潔、透氣的材料。每個包裝應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以及產品名稱、產地和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編號等信息。直接銷售的預包裝綠豆的包裝及標簽須符合中國預包裝食品包裝及標簽管理規定(GB 7718)。以上內容應采用標簽形式粘貼于包裝上。
(三)產品要求。
輸華綠豆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體昆蟲、雜草種子、其他谷物或植物殘體和砂礫等異物。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俄方應對輸華綠豆實施植物檢疫監督及質量安全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綠豆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注明“This lot of mung bean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mung beans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is lot does not contain pests of quarantine importanc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該批綠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檢疫監督局關于俄羅斯綠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還應注明該批貨物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編號,以及集裝箱號等運輸工具編號。發現活蟲的貨物,應在出口前進行檢疫處理,植物檢疫證書中應注明處理方法、時間、溫度和藥劑等信息。
七、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第五條、第六條對輸華綠豆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動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不符合情況,中方將向俄方通報,并根據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等措施,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改進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公告下載鏈接:
遼ICP備10203314號-2 技術支持:愛得科技 電話:0411-82837711 地址:大連市中山區港灣街20號名仕財富中心A座1606室